中評社北京12月9日電/據人民日報海外版報道,為減輕廣大僧眾的後顧之憂,切實解決他們生活中的實際困難,逐步實現養老、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全覆蓋,最近,西藏自治區制定出台了《西藏自治區寺廟僧尼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規定:凡屬西藏登記寺廟在編年滿18歲的僧尼,不受戶籍限制,本著自願的原則,在寺廟所在地按照自治區現行規定統一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暫行辦法規定: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寺廟僧尼,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初次參保時已年滿60周歲的僧尼,不必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僧尼距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實際年限繳費,允許本人自願選擇檔次進行補繳,累計補繳年限不超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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