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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徵求校車安全草案意見 賦三項優先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2-11 09:10:46  


 
  北京師範大學袁桂林教授表示,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是駕駛人。應當嚴格規定校車駕駛人的資格條件。據此,《徵求意見稿》明確,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駕駛資格3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四)無飲酒及醉酒後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五)無犯罪記錄,未因違反治安管理受過行政拘留處罰;(六)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同時,關於校車服務的提供單位,《徵求意見稿》也作出了規定,即學校可以配備校車,或者由下列單位為其提供校車服務:(一)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許可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企業;(二)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

  校車運載學生時,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徵求意見稿》規定,校車應當按照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定的路線行駛,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確需經過危險路段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誌和安全保護設置。

  為了保障校車通行和停靠安全,《徵求意見稿》對校車享有的優先權作了規定,包括:

  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按照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示燈,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校車經過路線狀況、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到運載學生的校車時,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時,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時,應當靠道路右側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由駕駛人將停車示意牌伸出車窗,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禁止超越;道路無中間隔離帶的,對面駛來的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下車學生需橫穿馬路時,車輛應當停車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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