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澄清 壟斷因素與公益性質不衝突
昨天,國資委相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此前被媒體誤讀的“公益型國企”跟國資委提出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國有企業”並非同一概念。具有公益性質的國企強調的是其對國計民生的保障作用。而公益型企業的說法會讓人誤解為這類企業只強調公益性,而不顧盈利性和競爭力。
上述負責人表示,“有的行業產業集中度較高,但其中的壟斷因素並不表示其沒有公益性。”國資委相關部門負責人認為,真正的壟斷企業應同時具備地位壟斷、價格壟斷和利潤壟斷,而我國一些企業只是“產業集中度高”。
新概念不意味走回頭路
專家解讀
“既然是公益性質的企業,就必須發揮社會效益。但企業是趨利的,必須要盈利,這樣才能有持續發展的能力;同時這些企業大多是上市公司,要對股東負責。”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研究部部長許保利認為,公益性質國企不能因為發揮社會效益而影響企業的活力,更不能靠國家補貼過日子。
他還表示,公益性質國企應該是適度盈利而非暴利的企業,特別是企業的收入分配更應該公開透明。“當前有的企業員工薪酬確實偏高,收入分配亟須改進。”
對於打造公益性質國企是否意味著國企改革在走回頭路,許保利認為這與事實不符。“很多公益性質國企都是上市公司,有嚴格的法律和制度要求,各級國資委也對企業實行了嚴格的考核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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