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
亟須對代孕行為立法
暨南大學法學院劉文靜教授表示,“8胞胎”事件暴露了立法的滯後。現行法規對於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操作規程、特別是與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尚無明確規定。
就公開報道的情形來看,當事人通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實施多胎妊娠,違反了《人口和計劃生育法》(2001年生效)第18條以及《廣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18條的規定。對此類違法行為,除應當依照《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41條和《廣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53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繳納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當予以處罰。
劉文靜認為,繳納社會撫養費和接受處罰的,應當是超生嬰兒的遺傳學意義上的父母。考慮到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特殊性,超生數目應當以胎數計算。本案中孩子們遺傳學意義上的父母一共實施了3胎妊娠,其中1胎為合法生育,另外兩胎均屬超生。
她認為,對代孕母親一般不應予以處罰,因為法律法規未規定代孕母親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應受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