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從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獲悉,正在進行的新一輪全國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中,選舉委員會依法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正逐漸成為比較普遍的做法。
新華社北京報道,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選舉法時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但對在何種情況下要組織見面,見面的形式是什麼等問題,沒有具體規定。
2010年,中國再次修改選舉法時,對相關規定作了補充完善,明確“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這樣規定,一是增加了組織見面活動的條件,即根據選民的要求,選舉委員會必須組織見面,增強了組織見面的力度;二是細化了見面的內容,代表候選人在與選民見面時,除了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還應當主動向選民介紹本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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