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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基金”證明台懋讓1股宇昌股票給林全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2-27 16:15:56  


 
  二、針對“96年”9月3日宇昌公司發起人會議選任董監事,“國發基金”董監事席次明顯低於“國發基金”持股比例,不符“立法院”決議及“審計部”要求之聲明:

  “國發基金”投資作業時,要求所投資事業董監席次應與股權比例相當,是依據“立法院”“92年”7月19日第五屆第三會議第一次臨時會第一次會議決議辦理。該決議為:“為確保政府及公營事業轉投資事業、公營事業民營化後公股股權權益,並兼顧該事業能永續經營,避免產生利益輸送情事,要求政府及公營事業轉投資事業、公營事業民營化後公股所占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少於公股占該事業股權比例。”此外,“審計部”於“95年”7月21日來函要求“國發基金”取得所投資事業董監事席次不得低於持股比例,以確保公股權益。

  綜上所述,“國發基金”於“96年”9月3日宇昌公司發起人會議選任之董監事席次,明顯低於“國發基金”持股比例,不符前述“立法院”決議及“審計部”來函要求。

  三、針對“國發基金”投資未公開發行之宇昌公司時,依公司法規定“國發基金”得同時擔任未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聲明:

  “國發基金”投資新設公司時,因新設公司未公開發行股份,依據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得同時分別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因此,“國發基金”於所投資事業公開發行股票後,視個案公司治理的需要,擇派董事或監察人,以維謢“國發基金”股權利益。

  至於,報載前“國發基金”召集人何美玥表示辭去宇昌公司監察人職務,主要係考量公司法第222條規定有關監察人不能兼任公司董事並請前“財政部長”林全擔任獨立監察人的作法,並非公司法所要求。再者,“96年”9月3日宇昌公司設立時尚不符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規定,且新設公司於設立時尚無任何營運及營收,即刻規劃輔導上市亦與公司實務不符,因此報載民進黨發言人陳其邁指出宇昌公司於設立時立即規劃由林全擔任監察人係為上市規劃,與實務作法顯有差距。更何況,當時派任林全擔任監察人時,宇昌公司投資人與“國發基金”並未簽署合資協議書,該協議書遲至“96年”10月始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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