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稱作案細節悖常理
法院認為,按張社法所供內容,他從幾百公里外回來專程放火卻事先沒有準備汽油、引燃物等作案工具,而是在當天凌晨有露水的情況下到案發現場附近臨時尋找引燃物,有悖常理。其次從張社法供述的時間、地點看,張社法被羈押到看守所後僅有的一次有罪供述是辦案人員外提到刑警隊作出的。參與偵辦此案的偵查人員沒有按照證據規則的要求出庭接受質詢,偵查機關及相關人員亦未對此作出合理解釋。
對於張社法涉嫌盜竊水泵,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邯鄲市中院據此認定張社法犯放火罪、盜竊罪不成立,宣告無罪。
但邯鄲中院對張社法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給予認定。維持魏縣法院對張社法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決,刑期一年。但因為張社法已經被羈押兩年多,所以張社法宣判後隨即獲釋。
回應
“他們把我吊起來”
昨日,張社法告訴記者,他這兩年在看守所落得一身病,“心慌氣短,手腳發麻”,這兩天在家裡靜養身體。
張社法說,警察從他家裡搜出的火藥槍,並非自制,而是七八年前他在廢品收購站幫忙裝車時順手撿的,當時已經生滿銹,他也從沒使用過。他將繼續申訴。
張社法說,自己的有罪供述都是在警方刑訊逼供下作出的。“他們把我吊起來,2個人摁住我。”
張社法告訴記者,老家發生火災那些天,他一直在太原打工,每天晚上要幹到七八點下工。直到過了很多天,他才從家裡人嘴裡聽到家門口的油漆廠發生火災。
張社法說,2009年12月,因為小女兒要出嫁了,他回家辦女兒的婚事。結果長途汽車行駛到縣城附近,突然上來2個人問誰到張二莊鄉下。張社法說,他就答應了一聲,我下。那兩個人就把他帶下車,直接關到了刑警隊辦公室開始審訊。
目前記者尚未得到魏縣警方對此案的回應。
張社法說,魏縣警方還從他家搜走了156200元現金。目前還沒有歸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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