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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報:南海爭端不適用《海洋法公約》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1-14 00:13:38  


 
  第四,明確舊金山《對日和約》涉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條款違法性。不少學者認為,正是1951年舊金山《對日和約》對日本放棄對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一切權利後未明確接收方的規定,為後來的南海糾紛埋下了禍根。其實,該合約涉西沙和南沙群島條款是違法的。因為中國政府早在1946年年底,已依照中、美、英三國1943年《開羅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的精神,接收了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有興趣的人士可以翻閱上世紀80年代前大多數國家出版的世界地圖和大百科全書,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中沙群島和東沙群島赫然在中國版圖之內。這就是相關國家對舊金山《對日和約》違法性的最好的詮釋。

  誠然,我們還要面對南海諸島主權“被”爭端的現實。首先必須適用國際法中久經檢驗的公平、和平的領土確認原則,即發現原則、先占原則、禁止反言原則(不能出爾反爾)和時際法原則(根據事實發生時有效的法律來決定)。這些原則再次確權之後,才能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劃分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這種適用法律的先後次序是必須明確的常識,這也是程序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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