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9年的勞動合同,他說:“肯定要賠償的,勞動法是這麼規定的,不賠怎麼行。”
律師說法
企業和員工對勞動法都存在誤讀
無限期合同不是“鐵飯碗”,打工者採取偏激方式解決問題傷了親人也害了自己
廣東沃金律師事務所劉律師介紹,勞動合同法頒布後,部分用人單位最多只簽訂8、9年的勞動合同,用以規避工作10年必須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條款。作為用工雙方,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法律規定是有一定補償。
如果是無故解除勞動關係,用工方應給予被僱傭者相當於工作時間每年2個月的賠償金。在糾紛當中,用人單位無緣無故解雇,雙方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法院訴訟來解決。勞動者可以選擇繼續維持勞動關係,也可以選擇要求對方支付賠償金而解除勞動關係。
之所以會出現跳樓這樣的情況,企業及工人都可能陷入了對勞動法的認識誤區。
首先,無限期勞動合同並非“鐵飯碗”,並非“終身制”,如果員工違紀、刑事犯罪等,同樣可以開除。其次,員工面對工資待遇等問題,往往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是採取了一種偏激的形式來解決,不僅給自己,也給家人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傷痛。
事件發生後,作為家屬,應要評判用人單位有無過錯。理論上講跳樓是自殺行為,但企業如果存在一些過錯,存在引誘因素,用人單位則要承擔相當的責任,但主要責任還是死者本人。
如家屬有相應證據,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可根據案件情節來判決。同時,用人單位出現這樣的事情,也應反省,在道德之外,是否也應該給家屬一個好的補償方案,至少讓員工子女得到很好的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