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曾引起國內外廣泛關注。事件曝光後,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莊市委書記吳顯國負有直接責任被免職。2011年11月,吳顯國列席河北黨代會,社會對問題官員的複出提出質疑。河北省委書記張慶黎表示,事件過去好幾年,給問題官員安排新工作“是正常的”。
為表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責任心,早在2001年4月21日國務院就作出了《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時至今日問題官員的追責似乎已經成為一種常態了,特別是在山西黑煤窑事件、貴州甕安事件和三鹿奶粉事件善後處理中,拿問政府官員力度之大、範圍之廣十分罕見,這都表明了中央或地方政府在開放的多媒體輿論傳播態勢下順應民意,力挽狂瀾的決心,同時也警戒了一些官員安全生產以及執政為民的懈怠心,遏制了某些潛在安全事故的發生,功不可沒!
但近年來,一些問題官員偷偷摸摸頻繁複出引起大家的不滿,究竟是不是正常?上級官員說了不算,群眾最有知情權和發言權甚至決定權。所以筆者覺得,面對三鹿奶粉問題官員複出爭議,規範化才是關鍵!
儘管現有相關條例對問題官員的處理大致有一個規定,不過對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危害性的具體定性,問題官員的處罰以及複出仍然處於一種不規範的模糊狀態,比如,一個重特大安全事故出來誰來認定危害性,並且到底應該問責到哪一級領導,哪一些領導部門的範圍,其後如何從制度上體現處罰的嚴肅性和必然性,再之,問題官員被引咎辭職或免職等後,複出具體需要哪些組織程序或民意認證措施,等等,都沒有制度設計上的明細化,程序化,便會給予一些地方上處理問題官員及其複出帶來隨心所欲的漏洞或弄虛作假的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