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拿“公務證明”可免罰
“什麼也看不見,什麼都不知道,什麼也不能說”。德國《明鏡》周刊曾這樣報道享有治外法權的駐德美軍基地:在這裡,德國人無法知道有多少美軍戰機飛往伊拉克等前線;德國人也無法審理美國大兵在美軍軍事基地內外的各種違法行為。實際上,無論是在德國、日本等西方盟國,還是在阿富汗等戰亂國家,美軍士兵成了擁有廣泛的治外法權的一個特殊群體。
所謂治外法權,是指一國給予其他國家公民在本國境內免受本地法律司法權裁決的特權。按照國際法慣例,這種特權一般都是兩國相互對等給予,授予外交官、來訪的國家元首等。在歷史上,西方曾以“不開化”、“不文明”等理由,強迫落後國家單方面授予其所有僑民治外法權。當這些半殖民地國家獨立或強大起來,均已取消這種給外國所有僑民的治外法權。
美軍最早獲得海外駐軍治外法權始於1898年,古巴、菲律賓成為美國保護國,美國開始在當地駐軍,並享有治外法權。從此後“治外法權”成為美國在海外駐軍前與駐在國必須簽署的協議。在日本,美國在1960年利用戰勝國地位和日本面對蘇聯威脅渴望獲得美國保護的背景,迫使日本簽署《駐日美軍地位協定》。根據協定,不僅美軍官兵享有治外法權,這些官兵的家屬也享有治外法權。在韓國,美國於1966年用同樣手法迫使韓國簽署《駐韓美軍地位協定》,明文規定美軍在韓國享有一系列治外法權。儘管自1967年起,韓國就對美軍在韓犯罪名義上恢復了審判權,但直到2001年協定修改前這種審判權一次也未能成功運用過。
2009年12月,美國和波蘭簽署《美國駐軍地位協定》,開始在波蘭部署反導系統。這一協議一開始就引起波蘭的爭論。最終,美國自稱“讓了一步”,雙方的協議規定,如果美軍在基地以外和非執行公務期間犯罪的話,將受到波蘭司法機關的制裁。但許多波蘭媒體質疑,一旦美軍士兵在波蘭犯下罪行,是不是只要強調自己是“執行公務”時間內或“因公外出”就可逍遙法外?
實際上,在日本,許多肇事美軍士兵或家屬都拿著“公務證明書”而免於被日方起訴和審判。對於美國一直堅持“治外法權”的原因,日本研究亞太國際關係的學者仲村澄世說:“美國在海外軍事基地數量最多,美國為了維護其‘強大形象’,一定得堅持治外法權。一來這是因為駐外基地的美軍士兵一旦受到當地的審判等,會影響美國在全世界的形象以及震懾力。另外,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於鼓勵美軍士兵參戰,因為在佔領地的美軍士兵可以享有特權。”仲村說,每當美國解釋起為何將犯罪士兵帶回美國審理,美國就會說當事國民主、法律、文化落後,無法保障美軍士兵的人權等,但這些冠冕堂皇的理由實際上也就是在說,美國是最民主、法律和文化最先進、人權最有保障的國家。但肆意屠殺別國平民的人,配擁有人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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