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起,被告人聶磊以獄友、鄰居、親戚等關係,先後糾集被告人姜元、盧建強、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島群力置業有限公司等開發房地產,在青島市開辦紅星游樂城、福滿多娛樂城等遊戲、賭博場所,聚斂了大量財富。1998年後,被告人聶磊等為維護組織利益,擴張勢力範圍,吸納、招募部分社會閑散人員、勞改勞教人員進入開辦的實體,逐步形成了人數較多、成員基本固定、內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姜元、任昊、李岩、盧建強、熊新為領導者,被告人史殿霖、王群力、劉峰國、安俊宇等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聶磊為組織規定了明確的紀律,對外統稱“聶磊公司”。
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取得經濟支撐,先後成立全濠實業有限公司,開發、購置如意大廈、明珠花園等多處房地產,攫取了巨額經濟利益;開設新藝城夜總會,組織婦女異性陪侍、賣淫,非法經營夜總會獲利數千萬元;開設地下賭場,牟取暴利;成立暴力團夥,大肆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組織提供暴力保護。10多年來,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40餘起,致兩人死亡、1人重傷、13人輕傷、8人輕微傷,非法買賣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13支。
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實現“聶磊公司”在社會上長期稱霸一方,以給組織成員購買高檔車輛、發放公司報酬、裝備通信工具、購置槍支彈藥、給予經濟補償等手段,籠絡人心,強化控制;通過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打壓競爭對手,疏通關係,包庇、縱容違法犯罪的組織成員逃避法律制裁,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大。
法院:聶磊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
判決書顯示,聶磊的辯護人認為聶磊團夥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非法控制特征,聶磊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但法院審理查明,“聶磊公司”具有明確的組織分支機構,組織層級清晰,結構嚴密,人數眾多,既有較早參加的人員,又有後期加入的,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並有一定的組織紀律,由劉峰玉負責開發房地產牟取巨額經濟利益,與盧建強開設地下賭場,與李岩開設新藝城夜總會組織賣淫,由任昊、熊新成立暴力團夥為組織提供暴力保護,實施違法犯罪數十起,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聶磊公司”符合刑法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法院對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聶磊的辯護人同時提出,聶磊被指控的部分組織犯罪事實與其無關,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對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所提與其無關的部分犯罪事實,均系其組織成員基於組織意志、為組織利益實施的犯罪,聶磊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應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對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且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其認罪態度較好,但綜合全案罪行嚴重,決定不對其從輕處罰。
據介紹,該案的其餘分案將於3月底前分別在市南、四方、李滄、嶗山、城陽等五個基層法院依法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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