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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今年3月19日,美國商務部作出終裁,認定中國輸美鋼制車輪存在傾銷和補貼行為,這基本為美國針對此類產品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關稅(“雙反”)掃清了道路。 |
中評社香港4月9日電/美國《僑報》4月3日載文《“337調查”,隱形殺手更可怕》,摘要如下:
2012年以來,美國在對華貿易上動作頻頻。從建立專門的貿易執法部門,到不斷發起和作出的“雙反”調查和裁決,再到WTO框架下針對中國的新申訴,以及1930年《關稅法》的修改……其中有一種貿易調查,是中國應當特別重視的,那就是隱蔽性更強的“337調查”。
美國正針對激光打印墨盒、平板電腦、照相手機、可調節能熒光燈等中國出口產品進行“337調查”。
美國“337調查”的法律依據是1930年《美國關稅法》的第337條。依據該條款,進口到美國的產品或已進口並在美國銷售流通的產品,如果侵犯了在美國合法登記並使用的商標、專利、版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國際貿易委員會有權簽發排除令或停止令,阻止特定產品的進口或要求涉案侵權人立即停止侵犯知識產權。其中排除令又可以分為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前者只對特定產品或者特定企業的進口產品予以阻止,而後者卻針對某類產品或者整個行業的進口產品予以阻止,有時這種普遍排除令還會波及覆蓋某類產品的上下遊行業產品。因此,“337調查”與反傾銷稅相比,無疑具有更大的殺傷力。
“337調查”是國際貿易委員會的一道殺手鐧。與反傾銷、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方式不同,“337條款”僅要求證明特定進口產品已對美國保護的知識產權構成侵權,而無需證明此等貿易行為對美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即可授權國際貿易委員會頒布阻止進口或銷售的法令。這大大降低了貿易救濟門檻,因此有越來越多的美國企業選擇啟動337調查來達到他們通過反傾銷法無法實現的貿易壁壘目的。無需證明實質性損害的另一個後果是,原告可在被告產品進入美國市場初期即對其啟動337調查,從而將競爭對手扼殺在搖籃裡。而不需要證明對整個美國產業的損害,也使得原告得以繞過有規模的出口企業,選擇弱小競爭對手發起調查。小企業往往無力應訴,而如果貿易委員會根據該案發出普遍排除令,將被告所在國整個行業的產品排除於美國市場之外,實現“四兩撥千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