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憲之流的腐敗並非高深莫測,不難發現“蛛絲馬跡”。關鍵是監督者是否盡職盡責,盡心竭力。對於來自信訪、網絡等渠道的反映和舉報,紀檢部門、檢察機關有責任及時調查,及時採取措施,而不是慢慢悠悠、“後知後覺”。
提高監督的速度和質量,離不開制度的強力支撐。在法治社會,對權力運行監督的及時性、有效性,必須由健全的法律制度來保證。這些年,針對工程招標等環節嚴重違紀違法案件頻發的態勢,國家制訂實施了《招標投標法》,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下發了《關於在工程建設領域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加強聯繫配合的通知》,一些省份出台了加強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規定。這些法律法規不可謂不嚴密,關鍵是如何進一步在制度上予以細化落實,在執行過程中有效克服紀檢監督失之於軟、法律懲處失之於晚的問題。
如何讓監督更及時、更剛性,如何讓監督貫穿領導幹部履職的全過程,是陳明憲案件留給我們的思考和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