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意見
金卡(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興彬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該分廠整體搬遷,按理說員工應該一同遷過去,但是必須以尊重員工自願原則為前提。如果員工不願意,公司應該與其解除合同。“企業不能以發放基本工資、不安排工作的方式讓員工主動辭職。” 張興彬認為這樣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企業應該具有社會責任感,要麼辭退工人,要麼在深圳安排員工能夠勝任的工作崗位。
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用人單位必須變更而勞動者不能接受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以因客觀原因導致雙方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為由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的應當再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