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避開這種陷阱,唯有承認當前政策具有反效果,並改變方針。我不可能提出一套既定方案,只能在此提供一些原則性建議。首先,歐元區的治理規則已經失敗,需要進行徹底修改。為當前無效的規則辯解只會讓問題惡化。其次,當前形勢極為異常,有必要採取特殊措施使之恢復正常。最後,新規則必須考慮到金融市場固有的不穩定性。
在現實中,我們必須從財政協議入手,但有必要糾正一些明顯的缺陷。財政協議不僅應計算金融債務,也應計算商業債務;在預算中應該將會產生回報的投資與經常支出分開。為了防止發生欺詐,應由一家歐洲機構來審核合格的投資。隨後可經過擴容的歐洲投資銀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為投資共同提供融資。
最重要的是,必須採取一些新的非常舉措來讓形勢恢復正常。歐盟財政公約規定,公共債務與國內生產總值(GDP)之比超過60%的成員國,每年必須將超出部分的債務減少二十分之一。我提議各成員國通過共同承擔該義務來獎勵良好行為。它們已經將本國的鑄幣權交給了歐洲央行——根據花旗集團(Citigroup)的威廉姆•比特(Willem Buiter)和高盛(Goldman Sachs)的休•皮爾(Huw Pill)各自的測算,這些鑄幣權價值在2萬億-3萬億歐元之間。一家擁有這些權力的特殊目的機構(SPV),可以利用歐洲央行為購買債券提供資金,同時不會違反《裡斯本條約》(Lisbon treaty)的第123條款。
如果某個國家違反財政協議,就必須為SPV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債務支付利息。這樣,嚴格的財政紀律就得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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