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月1日起,我國廢止機場建設費,改征民航發展基金,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如乘坐國內航班,旅客所繳民航發展基金的費用,與此前機場建設費的數額一致。至少以旅客的消費直覺而言,用民航發展基金取代機場建設費,不過是“換湯不換藥”罷了。既然如此,有必要專門發文給機場建設費換個“馬甲”嗎?簡直太有必要了。於法無據、於理不通的機場建設費遲早是要退出歷史舞台的,由民航發展基金繼承其歷史使命,既不觸動既得利益者的奶酪、維持了收費格局,又兌現了取消機場建設費的承諾、顯得名正言順。
事實上,國家取消機場建設費的風聲,至少已經放出了十年之久。2002年經國務院批准,機場建設費於2005年底執行到期;到了2005年底,機場建設費又續征一年;接著在2006年,又決定續征至 2011年;然後,機場建設費就改頭換面成了民航發展基金,2015年執行到期。回首十年來,取消機場建設費的承諾一次次落空,實在讓人懷疑:到了2015年底,機場建設費會否又以新的 “馬甲”借屍還魂?
當然,民航發展基金既已橫空出世,大約多少會帶來一些變化,至少由 “費”變成“基金”,無疑是一個向公開透明方向發展的信號。不過,這只是筆者善意的揣測,從目前公布的 《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來看,並未發現有關信息公開的規定,也即是說, “基金”的收費、用途等信息不透明的狀況依然會存在。其實國家關於機場建設費的用途,本就有嚴格的規定: “專款用於民用機場的圍欄、消防、安檢設備以及其他安全設施的建設”,然而由於缺乏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這筆錢早已成了 “糊塗賬”。倘若民航發展基金在這方面沒有更為嚴格細致的規定,遲早又會走機場建設費的老路。
民航發展基金的冠冕堂皇之處還在於,徵收是打著 “促進民航事業發展”的旗號。旅客乘坐航班不是已經支持了民航事業了嗎?還需要專門掏一筆錢來促進民航業發展嗎?這實際上依然落入了機場建設費式的重複收費的窠臼。
更為關鍵的是,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並未經過“民意關”,不曾召開聽證會,整個過程都是有關部門自說自話便拍板了。這不僅是罔顧民意,同時也涉嫌違反法律。按照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只能制定法律,因此,一紙文件無法使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生效。正是由於硬傷太多,民航發展基金與機場建設費的 “交接”讓人覺得不是滋味。(時間:4月19日 來源:山西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