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家說法
“此案不應該適用韓國法律”
韓警過度執法也有責任
對於此次中國船長、船員在韓被判刑事件,中山大學法學院一法學專家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稱,根據韓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定事實,應當根據證據。證據要依法官的自由判斷。而檢方認定,由於案發地點處於仁川附近專屬經濟水域,根據專屬經濟區法程大偉等人的行為屬於非法捕撈,所以韓方有權進行司法程序。但事實上,事發海域中韓並沒有劃分疆界,而是依照《中韓漁業協定》規則進行操作,雙方漁民迫於生計常有鑽空子的客觀現象發生,而韓國警方的過度執法也是造成事件發生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所以此案不應該適用韓國法律。
上述法律專家還表示,根據《中韓引渡條約規定》(2000版)所規定:一、雙方有權拒絕引渡基本國國民。二、如果根據本條第一款不准予引渡,若想追訴,請求方應向被請求方提交與案件有關的文件和證據。
對於程大偉被判30年,該專家表示,如果上訴不用擔心獲死刑。因韓國已被國際社會認定為“事實上廢除死刑制度的國家”,近年來死刑極少。
“若在中國海域抓人違法”
對於劉連成父親劉春海講述的“已駛入中國海域仍被韓海警抓捕”的情況,北京易行律師事務所鄭環宇認為,如果劉春海所說屬實,中國船員已經離開韓國海域,回到中國海域,那麼韓方須通過外交途徑追究責任。
但如果韓海警跑到中國海域,還對其實施抓捕,其行為已經涉嫌侵犯別國領土,是有違國際法律和慣例的。
■ 案件回顧
韓國法庭稱,2011年12月12日,中國漁船“魯文漁”號船長程大偉因非法捕魚而遭到韓國海警執法,在韓國海警登船後刺死韓國海警李洛勛。
韓國法庭稱,程大偉船上的其他8名船員在海警登船抓捕時,用竹竿等進行抵抗。“遼葫漁”號船長劉連成駕駛木船進入韓國海域,利用木船撞擊海警正在登船的“魯文漁”號。
2012年4月19日,韓國法庭以程大偉犯有“殺害執行公務者未遂和殺害執行公務者之罪”,判處30年監禁;8名船員與“遼葫漁”號船長劉連成被判18個月到5年監禁,並處以罰款。
多名法律學者則表示,根據相關條約,獲刑的船員有望回國服刑。(據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