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1日電/新華網報道,五一國際勞動節之際,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勞動者維權五大典型案例,法官以案說法並提醒,廣大勞動者應高度重視社保繳費、二倍工資時效、加班約定、工資標準取證等方面的維權技巧。
--社保繳費平時要關心
【案例一】蔣某1993年到甲廠工作,2010年蔣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發現甲廠未按其實際工資繳納養老保險,遂起訴甲廠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法官提示:根據目前的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給其辦理養老保險手續且不能補辦起訴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以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造成損失為由起訴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者應當在退休前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二倍工資有時效
【案例二】範某2008年5月到乙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1年10月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範某申請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2008年5月-2011年10月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乙公司則抗辯已過了仲裁時效,法院認為範某的請求已於2011年5月經過仲裁時效,判決駁回範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應當從用工之日起第2個月開始計算,最長不超過11個月,仲裁時效為二倍工資計算終了之日起1年。用工超過12個月,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不再計算二倍工資。勞動者若要主張二倍工資,應當及時行使權利。
--工資標準要取證
【案例三】張某起訴丙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雙方為張某的工資標準發生爭議,張某認為自己的工資為底薪2000元和績效獎勵1500元,提供了證人證言和勞動合同,丙公司則認為公司一直效益不好,沒有發過績效獎勵,張某的工資只有2000元,並提供了張某簽字的工資表。張某認為基本工資和提成是分開發放,丙公司沒有提供完整的工資表,張某對此說法沒有提供證據。法院最終以統計局發布的社會同行業平均工資結合當事人陳述確定了張某的工資標準。
法官提示:對於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原則上仍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勞動者應在平時領取工資時注意收集證據。
--加班約定要注意
【案例四】袁某到丁廠從事加工工作,與丁廠簽訂了勞動合同,經常周六加班,後袁某向法院起訴丁廠支付加班工資,丁廠則稱合同中約定了每月工資1500元中包含了周六加班工資200元,法院認為1500元扣除200元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該合同約定應為有效,遂駁回了袁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了解企業日常加班情況,並對加班工資進行充分協商。
--工作崗位要明確
【案例五】夏某到戊集團公司工作,戊集團公司在全國多個城市開設有分公司,在本市區縣設有多個生產部門。夏某最初在公司辦公室工作,一段時間後,便被調到生產部門,夏某不適應,後又被調往外地。夏某不願到外地公司報到,遂被戊集團公司以違反公司紀律為由開除。夏某不服起訴至法院,要求戊集團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法院判決駁回了夏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結合自身情況約定具體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否則很容易被企業頻繁調動而被迫辭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