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女職工流產的,《規定》指出,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6周)產假。
《規定》對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和未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的產假期間待遇和相關費用支出分別作了規定。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關於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 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規定》將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放在附錄 加以列示,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了調整:一是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護,擴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二是考慮到《勞動法》僅規定經 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三是為平衡女職工勞動保護與婦女就業的關係,縮小了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根據《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礦山井下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