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10日電/“這超出了社會公眾的底線,在一般老百姓看來,是無法理解和接受的。”昨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在談到該省的一宗“眼花”錯案時如是說。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今年4月,河南陝縣一法官在審判一起致3人死亡、兩人受傷的交通肇事案時,在受害人家屬沒有得到賠償的情況下,卻以“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90餘萬元”為重要依據,對肇事司機從輕發落。此案被曝光後,該法官自稱“眼花”錯判。
“司法良知嚴重缺失。”昨日舉行的河南省法院“5.9”錯案警示日(2010年“趙作海錯案”發生後,河南法院將其釋放日5月9日定為錯案警示日)座談會上,張立勇首次回應說,“眼花”案暴露出來的問題主要是法官司法良知喪失、職業道德淪喪,自稱“眼花”錯判,完全超出了一般公眾的心理預期,結果引起輿論嘩然。
最終,“眼花”錯案重新審理,原從輕發落的被告人被處以3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賠償受害人家屬15萬元。“眼花”法官亦被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在河南,2010年“趙作海錯案”發生後,又相繼發生了“時建鋒天價逃費案”、“智障人呂天喜搶劫案”等。張立勇認為,這些錯案的發生有一個共同特點:都是在事實認定、證據審查、法律適用等刑事審判最基本的環節上出現了嚴重問題。
談及上月剛剛發生的“眼花”錯案,張立勇坦言,錯案發生是法院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嚴重失靈。他透露,這起案件在合議庭合議時,對被告人如何量刑根本沒有進行討論,合議筆錄只有半頁紙;庭長、主管副院長簽發文書時也沒有審閱案件材料,根本沒有履行把關職責,只管簽字。
“合議庭合而不議,合議制度形同虛設;庭長、院長審查不細,把關不嚴;審委會討論案件走過場、走形式;審判管理只是個擺設。”張立勇表示,尤其是“眼花”主審法官水濤,將“可能賠償”曲解為“積極賠償”,將“全部責任”寫成“主要責任”,將“從輕處罰”改為“減輕處罰”,水濤的一系列錯誤決不是“眼花了”,而是“心黑了”。
4月初,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專門出台了《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主要針對的是法官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引起的錯案追責,旨在避免錯案發生。“眼花”錯案便是該辦法出台後不久發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