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10日電/兩次出庭受審時均自辯無罪的北京市地稅局原局長王紀平,昨日上午被北京市一中院以貪污罪和受賄罪,一審判處死緩。據悉,法院經過審理,減去王紀平的50多萬元貪污金額,但其貪污和受賄的總金額仍達1400萬元以上。
南都網消息,檢方指控稱,自2002年至2009年,王紀平單獨或夥同其親屬,利用擔任市地稅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單位及個人給予的款物共計價值435萬餘元,其行為涉嫌受賄罪。另外,王紀平還在2002年至2004年10月間,利用職務便利,夥同北京鈺林天元科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長期與其有密切關聯的42歲女商人趙耘,由市地稅局信息中心與鈺林天元共同出資,成立北京恒信恒安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交由趙耘實際控制。隨後,王紀平等人使鈺林天元成為浪潮電子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的稅控密碼器唯一經銷商,再由鈺林天元將稅控密碼器加價,出售給恒信恒安,從而將加價款1047萬餘元非法占有,該行為構成貪污罪。
此外,2002年至2009年期間,王紀平單獨或夥同其弟弟、兒子、妻子等親屬,先後多次收受單位及個人給予的款物共計價值435萬餘元。據了解,起訴材料指控王紀平直接受賄的有兩筆,第一筆是王紀平接受鐘小春(另案處理)的請托,為其三家公司承攬市地方稅務局項目提供幫助。為此,王紀平收受鐘小春給予的兩張儲蓄卡。此外,王紀平為外地地稅局長畢某之子的工作調動提供幫助。為此,王紀平收受畢某給予的“伯樂相馬”玉雕件一套,價值人民幣120萬元。
在受審時,王紀平並不認罪。對1047萬元貪污金額,他認為錢入了公司賬,自己並沒有見到錢。對於435萬餘元的受賄金額,他認為有的不屬實,有的是人情往來。王紀平的律師原偉也認為,王紀平連貪污的上千萬元錢都沒見到,不能算貪污。而對於受賄金額,原偉認為證據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