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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果金離港限制裁合法 官:不同綜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5-15 10:28:05  


  中評社香港5月15日電/經常在內地居住的長者,就俗稱“生果金”的高齡津貼離港日數設限的規定申請司法覆核,主審法官參考過早前上訴庭就申領綜援離港日數設限的判辭後,昨日裁定生果金與滿足個人基本需要的綜援性質及設立目的並不相同,在有限社會資源下,港府就生果金設限並不違憲。

  社協失望:制度應一視同仁

  明報報道,協助72歲申請人林和倫挑戰社署的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對法庭裁決表示失望,認為社會的制度應該一視同仁,希望現屆及新一屆政府能夠切實關注長者福利。由於蔡暫未能聯絡林伯,故暫未決定會否上訴。

  勞工及福利局長張建宗昨表示,判決確認現時申請生果金前要在香港連續居港1年,並有56日寬限安排,政府會繼續維持有關規定,強調有關規定有充分的政策考慮和理據。

  立法會社福界議員張國柱說,雖然申請人敗訴,但認為社署可以透過行政措施豁免有關限制,令生果金能發揮敬老原意。他又相信,法庭考慮到在生果金制度下,另有“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而作出有關裁決,但他認為不是所有長者都能受惠,該計劃要資產審查,“只要有少許資產便拿不到”,亦非每個長者均願領取,“有的長者覺得生果金是應有的,但綜援是施捨”,因此不少長者依靠生果金維生。

  非提供基本需要 設限合理

  主審法官林文瀚在判辭指出,當初港府設立生果金,並非要向長者提供基本的生活需要,亦非全民退休金,而是基於他們年老,認為他們或會遇到一些因年老而要面對的問題,故向他們發放特別津貼,讓他們可以獨立。法官強調這是生果金與綜援最基本的分別,從兩者的金額便可反映。

  法官續稱,由於生果金毋須資產審查,只要申請人合乎年齡及居港資格,便會一直向申請人持續放發,而在社會資源有限情况下,社署有責任設定制度,令社會資源得以維持下去,政府以與本港聯繫之強弱作為分界線,是有合理基礎的決定。

  另一方面,法官認為經常穿梭本港及內地的長者,事實上比只能待在香港的長者更有經濟能力,故以居港日數設限是合理決定。雖然有部分長者因為難抵本港的生活水平而返內地居住,結果被剝削其領取生果金的資格,但法官認為這類長者因生活出現困難,應申請綜援解決。

  綜援保障生活 離港設限違人權

  雖然申請“生果金”及綜援,兩者均須符合連續居港1年、有56天寬限的規定,但兩者的申請人在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有關規定後,卻得到不同結果﹕綜援申請人可免去有關規定,但生果金申請者卻挑戰失敗,關鍵在於兩者的性質不同。

  官:生果金是特別津貼

  法官林文瀚昨在判辭中說,港府設立生果金,是希望給長者一些特別津貼,以應付他們因年老而遇到的特別需要,出發點並非保障其基本生活。再者,70歲以上的高齡津貼,更是毋須資產審查的非供款性社會保障,申請人一旦獲發生果金,社署便會持續發放,這對社會資源是有一定壓力,政府必須設立限制以使有關資源得以維持,離港日數設限是一個具法理及有合理理由下的制度,以達到上述目的。

  至於綜援本身卻是給予本港市民最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福利,這權利是由《基本法》賦予。原訟庭及上訴庭均認為,社署就綜援申請人的離港日數設限的理據,及交予法庭的資料均不充分,未能說服法庭有關限制,能合理地達到其阻止申請人濫用綜援的目的,而且將長期居港及部分時間居港的永久居民分為兩類,並給予不同待遇,有違《基本法》第25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31條保障出入境自由的規定,同時亦違反人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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