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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時報:有效實行官員財產申報至少還需十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5-15 18:07:30  


  中評社北京5月15日電/學習時報刊文指出,現階段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工作效果不理想。

  官員財產申報被認為是有效的反腐技術手段。從各國來看,雖然官員財產申報工作進度不一,但都已經或正在進行此項工作。我國在官員財產申報方面也著手各種各樣的嘗試。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將《財產申報法》正式列入立法規劃。1995年4月20日,中辦與國辦聯合印發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第一次明確提出對中國官員的收入實行申報。1997年,兩辦再次出台《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要求副縣(處)級以上幹部必須向人事部門匯報個人六類重大事項。2000年,中紀委決定在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中首先實行家庭財產報告制度。2001年,中央發布《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要求現職副省部級領導幹部都必須申報家庭財產。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5次會議將領導幹部親屬出國、子女就業申報備案等列入議題。2010年6月,兩辦再次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向人事部門報告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不到一個月,中辦和國辦再次頒布《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這些制度的推行儘管為財產申報工作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但受到金融實名制、稅制不完善、私有財產保護不足以及各級領導執行不力等多種原因,這項制度實際上效果並不理想。

  在改革開放新形勢下,與貪污腐敗相伴成長的財富藏匿手段也越來越複雜多樣,反腐的任務越來越艱巨。以前許多貪官貪污幾千幾萬僅僅是為了改善一下生活比較容易被查處,而現在許多貪官污吏動則貪污千萬上億資產而且財產藏匿手段十分高超。在國家正式提出“走出去”戰略以後,一些國企及其主管部門貪官紛紛利用自己的親屬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通過現金走私、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對外投資以及信用卡工具等多種方式向海外轉移財產,而貪官本人在國內成為“裸官”。

  那麼,我國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工作的死結在哪裡呢?在筆者研究看來,主要存在三大困難:一是統計困難,即統計官員的收入分配存在很大困難。因為通常官員的收入分成工資收入、相關福利與灰色收入兩大塊,工資收入與相關福利一般受到單位規定約束,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者上級人事主管部門都能夠掌握;但是灰色收入這一塊就很難統計出來了,而灰色收入恰恰又是工資收入的很多倍。二是折算困難,貪官接受的贓物有時可能比現款的金額還大很多,這些贓物包括文物古董、玉器金銀、名煙名表,等等。三是監控困難,貪官的很多灰色收入並不進入本人合法擁有的銀行賬戶,即使進入也不是以自己的名字立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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