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吳英案審結幾天前,賴昌星也在一審判決中被判無期。究其原因,我國相關法律對“走私罪”的構成要件以及量刑標準規定非常明確,而賴昌星的犯罪行為事實清楚,法院量刑適用法律完全準確。但是對吳英的量刑,即便在今天仍存在較大的爭議,關鍵是因為“集資”本是民間資本的正常行為,何為“合法”,何為“非法”,本就是難釐清界限的,要麼“合法”,而一旦“非法”,就要參照“詐騙罪”量刑處罰。法律規定如此不完善,是造成“非法集資案”主犯多被判處死刑的原因。
與以往“集資詐騙”的主犯相比,吳英應該算是幸運的。這彰顯了中國司法對死刑判決越來越慎重。正如有些人所說的,輿論對吳英案審理過程的高度關注可能是吳英案改判死緩的重要推力。我們不妨更多地關注圍繞吳英案所形成的社會輿論中積極的一面,那就是它對民間融資行為重要性、合法性的高度關切,對我國現行金融領域方面法律法規的集中反思和對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熱切呼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