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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幼偉。(中評社 王宗銘攝) |
中評社台北5月31日電(記者 王宗銘)“行政院”院會今天上午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陸委會”說,針對進入台灣的大陸或港澳人民,包括學生,考慮到如果偶因疏忽未依期限辦理延期,致逾期居留,而且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若依現行規定強制出境後,再申請入境,徒增當事人及行政的成本,修法增訂經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無需強制出境之相關規定。
“行政院”發言人胡幼偉指出,“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陸委會”所提“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8條之1、第87條之1修正草案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第14條之1、第47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說,修法方向主要是完善大陸地區人民與港澳居民收容、強制出境制度以及建置逾期停居留之裁罰機制,以符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於人身自由保障之精神。
“陸委會”說,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已於2011年12月9日修正實施針對外國人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賦予大陸及港澳地區人士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刪除違法逾期居留被強制出境前暫時收容得令受收容人從事勞務之規定;另增訂延長、廢止收容之相關規定,並賦予受收容人對於收容之方法、程序及其他侵害利益情事之即時救濟途徑。增訂主管機關對於逾期停留、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人民,得處罰鍰,及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無需強制出境之相關規定。
“陸委會”曾在2008年3月宣布大赦當時在台灣逾期居留的近4千名大陸籍配偶,考量原因是大陸籍配偶可能不瞭解相關規定及程序,或因資訊不足,錯過申請延期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