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富餘房屋可集體出租
同時,《意見》還明確,支持集體經濟組織組建或委托房屋租賃經營機構,籌集本集體經濟組織富餘住房集中進行租賃經營管理。統一發布招租信息,進行房屋管理,代辦合同備案、納稅等有關手續,並優先安排本集體富餘勞動力從事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據介紹,北京城鄉接合部整治中,一些農民獲得了定向安置房,有些家庭還有富餘住房。村集體可組織富餘的住房集中進行租賃。而且通過安排富餘勞動力從事租賃管理,可解決本村農民的就業問題。
據了解,市住建委將會同市法制、工商、公安等部門,加快研究制定北京市房屋租賃經營的具體管理辦法。
亮點1 鼓勵單位閑置房屋低價出租
《意見》要求,鼓勵和盤活閑置房源進入房屋租賃市場。各區縣政府應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以及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積極引導轄區各類閑置房屋用於出租。各單位對於現有閑置房屋,可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投資改造成低租金青年公寓等方式租賃經營,並鼓勵社會投資機構參與投資和經營。
亮點2 中心城閑置用地主建租賃房
《意見》提出,加強租賃住房建設。中心城區存量居住建設用地應主要用於建設租賃型住房。在地鐵沿線、學校周邊等房屋租賃需求較集中區域,可酌情鼓勵規劃建設租賃住房。鼓勵產業園區按照用地規劃,利用居住用地集中建設租賃住房,面向園區就業人員出租。
亮點3 出租人不得擅自增加租金
《意見》要求,推動建立穩定的房屋租賃關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依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期限內,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縮短租賃期限、增加租金。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後,出租人繼續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
目前市場上,出現問題的主要是少數中小中介或二房東,將房主的房源承租後提價出租,少數甚至改變房屋結構群租獲得暴利。更有少數在租約到期後,不退或少退租戶押金。新辦法提及籌備國有機構集中租賃房屋,可一定程度上解決租賃市場的一些問題,國有機構的經營更加規範,可避免群租房等現象。而且公開的租賃行為有利於保護房主的穩定收益,避免出現被吃差價等現象。
——北京中原市場研究部總監張大偉
政府成立國有房屋租賃機構也應遵循市場規律行事,與其他私營房地產經紀機構平等競爭。
——偉業我愛我家集團副總裁胡景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