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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當局文化主管期待以文化ECFA解決相關問題固然有新意,但自我調整對待大陸的心態恐怕更加重要。 |
中評社香港6月16日電(評論員 王名舟)台灣當局新任“文化部長”龍應台不久前提議,希望與大陸方面設立“兩岸文化前瞻論壇”,以便深入討論未來有關兩岸的文化政策。這個新創議受到大陸國台辦重視,發言人楊毅5月30日回應:也願意和台灣有關方面繼續探討實現兩岸文化交流機制化的各種方案。媒體人士解讀認為,台灣方面有意與對岸簽署所謂文化ECFA,以保障台灣的影視、出版、流行音樂等輸往大陸。
其實,來自寶島台灣的許多文化產品在大陸早已流行,而且括起過強大的“港台風”。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改革開放初期,瓊瑤電影、台灣校園歌曲、鄧麗君音樂、候德健的作品、柏楊談醬缸文化的書籍等等,都在大陸風靡一時,受到保護未見有明顯的智慧財產權爭執。可是相反地,由大陸出產的許多文化產品登陸台灣時卻受到諸多限制。台灣禁止大陸出版品,首當其衝的是當局制定的《兩岸關係條例》中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凡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管理此事的台灣主管機關,叫“新聞局”。“新聞局”嚴格檢查的結果,除了禁止一切大陸文化出版品外,連帶使大陸通用的簡體字也不被放行。
因此,目前談論兩岸文化的事務,應該少不了解決兩岸間文字交流的問題。人們常說“語言文字是文化的載體”,它同時也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五千年文明史,祖先為我們發明了獨特的語言文字,使我們今天能享受中華文化的光輝與繁榮。經過長期的歷史流轉與演變,中國文字當前在海峽兩岸出現了使用繁、簡不同的局面。然而儘管如此,繁、簡漢字在其意義與規則上並未發生根本變化。台灣地區排斥大陸推行已久的簡體字乃是政治因素的作用;而在大陸,雖推行筒體字卻並未將繁體字禁止,使用時繁、簡可自由書寫,政策相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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