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13日電/昨天,住建部發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本地及外來人員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但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須在本地就業年限、收入財產水平和目前居住條件等方面符合規定標準。
收入超標不得申請
京華時報報道,住建部發布的《辦法》中稱,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申請人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申請人的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就申請條件進行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官方網站稱,各區縣對於外地戶籍在京工作人士申請公租房的條件,將在近期確定,並將在本月底出台。此前,很多區縣已經開始結合本區實際,研究申請人來京工作年限、配租方式等內容,近期將陸續出台相關標準。
按照本市建設計劃,今年16萬套保障房開工量中6萬套為公租房;“十二五”期間,北京將建設30萬套公租房。據財政部近日消息,2012年全國新增公共租賃住房230萬套。
鏈家地產市場研究部分析師陳雪表示,現存的外地公租房申請標準仍有優化空間,北京的標準可能成為全國其他城市參考的範例。
閑置6個月需騰退
《辦法》還規定,承租人有不符合續租條件、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和承租或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應當在給予的搬遷期內騰退。搬遷期滿不騰退,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場價格繼續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承租人騰退。
如果承租人具有3種情形,將退出公租房。其一為承租人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改變用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且拒不恢復原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比本市在2011年11月出台的《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與住建部出台的公租房管理辦法基本一致。
違法轉租可罰3萬
《辦法》中明確規定了違規出租、轉租公租房的處理辦法。其中稱違法違規轉租公租房者,不但會被強制收回房屋,更需要繳納3倍、但不高於3萬元的違法所得。
《辦法》明確,一旦承租人因違反合同和相關規則,須退回公租房的,除了退回公租房以外,還將被要求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此前,北京市出台的管理辦法中,也曾經對如何懲治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過規定。一位業內人士表示,相對於其他框架性的政策,退出機制和經濟處罰的規定,是這次住建部出台《辦法》中的重要內容。對租戶的違法、違規騙租和其他行為提出追究經濟處罰,比北京之前規定的單純取消配租資格、收回房源有更大的威懾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