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關國際條約並未確認越南對西沙和南沙群島的主權
越南一直宣稱,舊金山和會及《舊金山對日和約》已經確認了其對於西沙、南沙群島的主權,這同樣構成越南主張西沙、群島主權的有力證據。越南聲稱:1951年舊金山和會上越南代表曾明確重申對西沙與南沙兩群島的主權,未遭到任何反對或保留;1952年簽署的《舊金山和約》規定日本應當放棄對於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權利、權利依據及要求,而這款規定中日本放棄的權利應該屬於越南。
我國沒有參加舊金山和會,但是,在和會召開之前我國政府發表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南威島和西沙群島擁有不可占領的主權,不論英美對日和約有無規定及如何規定,均不受影響。”所以,越南的聲明未遭到任何反對或保留的說法並不屬實。此外,《舊金山對日和約》並未明確規定日本放棄的權利屬於越南,而是對島嶼的主權歸屬問題採取了模糊處理的方式。而事實是,1943年11月的《開羅宣言》和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都明確規定,“日本通過侵略掠奪的中國領土,如台灣、澎湖列島,歸還中國。”當時的國民政府正式根據這兩個公約於1946年接收了西沙和南沙群島。但《舊金山對日和約》卻篡改了上述兩個文件的精神,提出“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列島、南沙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和要求”,但只字未提這些領土的歸屬問題,這明顯是美國當時冷戰思維在作祟。因此,越南認為舊金山和會及《舊金山對日和約》明確了西沙、南沙群島主權屬越的觀點是根本不成立。
綜上所述,儘管《越南海洋法》將我國西沙、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納入所謂越南“主權”和“管轄”範圍,但事實上,對於西沙和南沙群島的主權,越南既沒有歷史依據,更沒有法理依據。越南的單方面行動根本無法改變中國對西沙和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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