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一上訴理由,法官駁斥:王海劍自己學習、研製爆炸物;他邀約王安安來漢,一起製造並測試爆炸物效果,一度炸傷自己的左眼;他選擇目標銀行,多次測試遙控裝置效果;在王偉、王安安提出不再參與時,王海劍一人執意前往實施爆炸等。
由此看出,王海劍在本案中自始至終起到策劃、指揮、實施等主要作用,王海劍為本案主犯,準確無誤。
二、王海劍不是過失引爆
一審判決王海劍死刑後,王海劍提出上訴的第二條理由為“王海劍不是故意引爆爆炸物,而是因緊張觸按按鈕,應屬過失爆炸罪。”
對此,主審法官認為,王海劍為犯罪作了長期、周密準備,製造大量爆炸物,多次測試爆炸物和遙控裝置的效果,“由此看出,王海劍只要遠離爆炸目標,或者不去觸摸遙控器,都可以阻止爆炸發生,也就是說王海劍有能力中止爆炸行為而沒有這樣做,他選擇伺機作案,不是過失引爆,而是故意為之,最終釀成慘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