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法
倫理道德入法更具指引教育作用
“常回家看看”這樣的道德義務條款,該不該入法?會不會因為難以操作、難以據此提起訴訟,影響法律的權威性?
對此,參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起草的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肖金明認為,草案首次將傳統道德觀念和傳統文化也就是孝文化入法,“更具指引教育作用”。
他認為,法律和道德並沒有嚴格的分割線,“法律支持傳統道德觀念,而傳統道德觀念也對立法提出要求,這是法律和傳統道德之間的關係”。
他表示,首先應該界定清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保障法,還是責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具有鮮明的社會法屬性,所以會從鼓勵、倡導的角度,設定條文。不僅僅是‘常回家看看’條款,其他一些政策性責任條款,同樣不具備可操作性”,但這些責任性條款、義務性條款,起到的是明確政府、社會、個人責任的效果。雖然沒有可操作性,但不等於沒有可訴性,依據這些條款,可以評判是非、確定權責,“比如司法實踐很棘手的家庭糾紛,起作用的正是這類道德義務條款、責任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