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反觀大陸方面又得到哪些對等利益?不但大陸農產品依然不能免關稅進入台灣市場,而且即便是台灣不生產的農產品,也限制不能進口。有些大陸優勢農產品,只好繞行第三地到台灣,不但有相當一部分利潤被第三方賺取,更讓大陸生產者和台灣消費者共同為高昂的物流費用埋單。雙方不但不能互利,更是一種共損。這樣一面倒的大幅讓利,台灣方面卻還嫌不夠“體貼”,仍然“獅子大開口”,急切要求大陸方面進一步開放市場。
另外,在兩岸金融合作問題上,同樣存在著兩岸不對等的不合理現象。目前,大陸對台灣金融業的開放範圍與幅度遠大於台灣對大陸的開放。在已經簽署的協議中,大陸有6項、台灣有1項金融業務納入早收清單。由此,台灣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與金融租賃公司等在大陸已全面布局與發展。其中就銀行而言,大陸已批准的台資銀行分行有11家,其中已開業的有6家(1家獲准經營大陸台資企業人民幣業務),銀行辦事處有8家;反觀台灣方面只批准了大陸4家銀行在台設立辦事處、2家陸資銀行分行,其他金融業務則一概沒有開放。
這種不對稱的金融服務業開放對大陸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但大陸方面卻充分考慮到台灣的特殊情況,沒有像台灣對大陸那樣提出更多的要價與要求,充分體現了“兩岸金融合作特色”。可是,台灣對此還不滿足,公開指責大陸未落實執行ECFA早收金融服務業清單中有關規定,認為台資銀行在大陸設立辦事處滿一年即可升格分行,但大陸卻“卡”住台灣銀行、兆豐銀行辦事處升格分行。個別“立委”認為台灣遭到“不平等待遇”,要“金管會”“硬起來”,向大陸方面抗議。台灣方面的做法顯然是自私自利卻還要倒打一耙,在兩岸和平發展大環境下,更顯得不合時宜,蠻橫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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