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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南海漁業資源共同開發大有可為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2-07-23 00:14:38


 
  宋燕輝研究員認為南海漁業協定不一定只在南海周邊國家間簽訂,兩岸也可以成為訂立漁業協定的主體。在將南海周邊國家納入框架協議時,應考慮政治意願,從雙邊到多邊,從資源保護到共同開發,從漁業資源到礦業資源,形成一種類似上海合作組織的合作模式,以排除區域外國家對這一水域的干預。但報告所考量的“歷史性水域”或“傳統捕魚權”是否成為協議制定的原則,則是有爭議的,因為,越南已經放棄了“歷史性水域”的說法,轉而尋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專屬經濟區的規定;而“傳統捕魚權”也應以更多國際性事件為支撐才具有評估的價值。

  農業部東海區漁政局的郭文路處長指出南海漁業協議的簽訂難度要遠大於中日、中韓之間。由於漁業與主權的關係,在處理南海問題時,中國應從長計議,以各個擊破的方式尋找利益共同體。不過現有的漁業協定也為南海漁業協議框架提供了足夠的經驗教訓,表現在:其一,防範談判中出現的框架協定之外影響主權的提議。其二,應立足於本國漁民的生存現狀。例如,中日漁業協定所設計的過高條款就忽略了中國漁民素質相對較低的事實,而這將不可避免地增加中國漁民技術性違規的可能。其三,漁業管理系統的固有不同會在實務中形成一方執法無力而另一方執法過度的局面。例如,中國漁政在執法時缺乏有效的強制措施,而韓國海警在執法時是不存在上述問題的。

  公司規劃:兩岸南海漁業資源合作建議

  上海海洋大學褚曉琳博士作了題為“兩岸合作設立南海漁業資源開發公司規劃”的報告。報告指出,首先,在維護南海漁業權利及南海主權問題上,兩岸擁有廣泛共識,這將作為兩岸合作的堅實基礎;其次,兩岸政策的高度一致性、漁業資源的優勢互補以及共同克服南海資源開發困難的實踐經驗,預示了兩岸合作開發的操作可行性;最後,這一南海遠洋漁業資源開發的合作,將以兩岸遠洋漁業公司按一定比例出資成立南海漁業資源合作開發公司的形式實現。不過報告並未就公司設立的具體細節以及風險控制問題作進一步說明。

  香港公開大學何建宗教授發表了題為“發揮兩岸三地特色,協作管理南海漁業資源”的書面報告。何建宗教授依據2002年香港特區政府委託顧問公司所作的香港發展遠洋漁業的調查結論,認為香港依託其航運中心、金融中心、自由港的優勢地位,將為兩岸三地發展遠洋漁業提供更為廣闊而便捷的條件。

  上海交通大學的傅崐成教授就香港的自由港地位,建議兩岸漁船懸掛港旗,而採取這一迂回措施的益處不僅降低了由中國政府出面處理南海問題時可能引發的抵觸風險,同時也保留了中國在外交問題上的周旋餘地。不過,農業部南海漁政局南沙漁業處的曾曉光處長回應,儘管漁業公司的涉外糾紛與掛旗有關,但是大陸通過外交解決的方式仍然被證明是有效果的。

  在漁業資源開發公司的經營模式上,台灣漁業界代表雷祖綱先生建議,漁業生產與觀光旅遊結合,這一經營模式既可拓寬開發公司的生存管道又可達到宣示主權的目的。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政策法規規劃處的林光紀調研員也認為,合作開發公司的目標漁場是“四沙”(東沙、西沙、中沙、南沙),兩岸三地政府應建立合作框架,開展高層合作,並在此基礎上,允許更多企業、商業機構的聯合開發。不過,中國科學院南海海洋研究所陳清潮研究員對此表達了謹慎看法:南海複雜的政治因素使得中國政府很難承諾向公眾開放南海諸島。這一觀點也得到了中國南海研究院康霖副研究員的認同,康霖副研究員認為,儘管大陸早在今年4月就提出了發展西沙觀光旅遊計畫,但由於西沙仍處於軍事管制狀態,其是否能夠獲得最終開放,仍有很大疑問。

  在漁業資源開發公司的組織形式上,台灣漁業界代表陳柱龍先生否定了設立自負盈虧的實體公司的可行性,而是建議設立控股公司,利用兩岸現階段的漁撈實力,採取租賃作業漁船的方式,暫時性擁有所租漁船的國籍身份,以此避免在南海爭議水域可能發生的不必要糾紛。

  台灣漁業界代表王再福先生認為,兩岸在開發南海漁業資源時,可實行優勢互補,例如台灣漁船作業時大陸漁政船護漁,以及台灣漁船與大陸漁船分享島嶼基地的補給與救助。郭錦富副局長回應,南海海域廣闊,漁政在維護中國漁業權利時,將以不定期巡航方式實現常態化管理;但囿於南海海域巨大、護航能力不足,尚不能確保每條漁船的安全。

  兩岸合作:海外遠洋漁業公司規劃

  上海海洋大學的褚曉琳博士在“兩岸合作設立海外遠洋漁業公司規劃”的報告中,提出兩岸遠洋漁業公司的任務安排具體包括:第一,捕撈技術合作,整合船隊資源;第二,漁工輸出合作,完善兩岸漁工輸出輸入的操作與保護制度;第三,海外基地共用,兩岸合力協助漁業合作國改善其經濟狀況,並建立與漁業合作國的密切關係;第四,IUU漁業共管,兩岸漁業協會可攜手對IUU漁業進行嚴厲打擊;第五,開拓金槍魚國內消費市場,以減少對日本市場的過度依賴;第六,緊密配合國際漁業管理組織。

  台灣漁業界的陳柱龍先生回顧了近30年來兩岸漁業合作的歷程,認為兩岸在民間的漁業合作關係十分緊密。但兩岸政府在國際漁業組織中的對話,卻是令人遺憾的,這極大挫敗了兩岸的漁業合作關係。現在台灣的金槍魚產量已經是世界第一,如果兩岸合作,將可以實現雙贏。林光紀調研員表示,兩岸民間漁業合作內容豐富,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但深層次問題還是政治互信問題,建議民間先行,加強對話往來。許柳雄教授也認為,兩岸在漁業問題上要有默契,在國際組織中相互配合,避免矛盾。

  雷祖綱先生建議,今後台灣與大陸在兩個方面可展開進一步合作:第一,秋刀魚捕撈,目前,國際漁業組織缺乏對秋刀魚的有效認識,因而還未對其採取配額限制,兩岸可以合作開發秋刀魚漁場,以爭取在未來競爭中獲得有利地位;第二,漁工問題,由於種種原因,大陸漁工已經退出了台灣,希望大陸與台灣在大環境方面有更好的合作契機。

  法律保障:確保中國漁民安全

  上海交通大學的鄭志華博士作了題為“南海涉外漁業事件的法律保障機制”的報告。在中國傳統漁場遭到周邊國家大肆侵擾之際以及近海漁業資源嚴重衰退的現實衝擊下,鄭志華博士提出了一個動態、高效的海外漁民安全保障機制的設想。這一設想將通過以下兩方面實現。

  第一,被動應對機制。首先,建立涉外漁業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成立統一的南海漁民救援與指揮中心,聯合就近單位協同執法。如果漁船是在公海被查扣的,則進行外交屬人保護或抗議,通過南海漁業糾紛聯合調處機制斡旋。其次,建立健全民間解救機制,籌建中國漁民海外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漁民海外法律援助中心與海外漁民解救中心的通報—研判—救助機制。最後,協商建立南海漁業雙邊或多邊的糾紛聯合調處機制,在現有擔保—釋放的程式之外,起到斡旋、調解及仲裁的功能。

  第二,主動預防與出擊機制。對周邊國家的IUU漁業行進行全面而有針對性的執法的前提是,在U形線範圍內鋪開休漁期、禁漁區的制度安排以及進一步規劃不同功能的生態保護區域。

  可惜的是,學者構建的這一立體聯動機制並未在實務部門產生多少共鳴,原因在於它所提出的理論方案與現實操作之間的差距是巨大的。林光紀調研員認為,應對抓扣漁船事件,中國政府已經有了一套通過外交、政治途徑解決的成熟機制。郭錦富副局長也認為南海漁業開發不只是生產,還涉及到政治、外交與主權問題。因而通過外交途徑所解救的案例更具有現實意義。

  與此對照,王再福先生介紹了台灣解救被扣漁船的通常經驗:台灣沒有大陸這樣廣泛的外交關係,在遇到與台灣未建立“邦交關係”的國家時,台灣漁業公司傾向於透過當地代理商或者聘請當地律師,繳納足額保證金以解決漁船被扣問題。雷祖綱先生認為,台灣船隊在嚴峻的政治背景下,一路走來所遭遇的艱辛,已經使其意識到,瞭解對方國家的法律規章及其相關處理程式,可以成為雙方談判的籌碼。建議南海的開發應該繼續下去,維持中國船隊在南海的捕魚活動;另外,在南海進行科學實驗也是主權宣示的一種方式,可作為談判的合理依據。

  “南海漁業資源養護與開發”會議在與會代表的熱烈討論中落下帷幕。正如林光紀調研員所總結的,此次會議將作為一個起點,開啟兩岸三地南海漁業資源養護與開發的新篇章。張水鍇副教授的總結陳詞表達了在南海生物資源的養護開發中,實務經驗對理論研究的重要價值。會議提出,今後兩岸三地海洋資源學術界、實務界以及實業界將會對以下問題展開進一步討論:南海漁業資源開發的理論與實踐;兩岸三地健康有序的合作機制的形成;南海熱點問題轉換與長期研究機制的配合關係。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2年7月號,總第1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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