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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
中評社北京7月5日電/夏至以來,我國多地出現高溫天氣,勞動者的防暑降溫等健康權利備受關注。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對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制定的新辦法對高溫天氣下室外露天作業時限及勞動者高溫津貼等均做出明確規定,為高溫勞動保護制度保障起到積極作用。
日最高氣溫40℃以上應停止室外露天作業
新華網報道,與暫行辦法相比,這份新辦法明確,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新辦法對於高溫天氣下作業的溫度界限劃定更加明晰。
新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對於溫度上下限,辦法明確,所稱“以上”攝氏度(℃)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即最高氣溫達到40℃,就應當停止室外露天作業。
此外,辦法規定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這位負責人說,新辦法對於勞動者的保護更加廣泛和細致。除高溫天氣室外露天作業,在高溫或有強烈熱輻射等條件下作業的勞動者權益也被重點考量。辦法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採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書面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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