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0日電/台灣地區“福建省”連江縣(馬祖列島)的“馬祖是否要設置觀光度假村附設觀光賭場”公投獲通過後,要落實執行“公投”的主旨,將會面臨不少困難。其中最重要的有三項,一是實務性的招標、建設賭場及其配套設施的問題;二是法律配套問題;三是賭場落成後客源是否有足夠保證的問題。前兩項是屬於“可操之於我”的,能否解決關鍵是在於連江縣政府的行政魄力,及台灣政府能否駕馭得了朝野的攻防角力;而第三項則有相當比例是不能“可操之於我”的,還要看大陸方面是否願意在其居民出境證件簽發政策上予以配合。
新華澳報今天刊登富權的文章說,實務性的招標、建設賭場及其配套設施的問題,是屬於由連江縣政府主導的地方政務問題,主要是馬祖是剛從近半個世紀的“戰地防務”中解脫出來的荒蕪小島,基礎設施條件極差,遠不如澳門、新加坡這些基本建設實施已經十分成熟的國際城市,甚至連“內政部長”李鴻源也指出,馬祖存在交通、水、油電、腹地四項先天條件不足的困境;再加上自然氣候條件也不適合觀光渡假,對外交通也受到經常的大霧甚至是颱風的影響。縱使是極力推動這次“博弈公投”並向馬祖居民作出豐厚福利承諾的懷德公司,也作出了建設四C機場、跨海大橋等的承諾,但基本市政建設還須由連江縣政府來承擔,而以連江縣政府一年的財政預算才只有四十億元,只是可以應付政府日常運作開支,想進行一些便民設施建設也已是捉襟見肘,那有多餘項支付?否則馬祖的基本建設就不會那麼落後了。除非是連江縣政府在招標時立下附帶條件,中招財團必須承擔市政建設。但既然有義務就有權利,中標財團也將會提出參與縣政府政務活動的反建議,可能日後連江縣的政務也將會受到操控,等於是讓渡縣政府的“主權”。
其實,積極推動“博弈公投”的懷德公司,其登記資本額只有一百萬元,且是在一年前才登記註冊,其實力如何?值得質疑。實際上,懷德公司作出的建設四C機場、跨海大橋等承諾,都是建立在“取得賭場設置資格”的前提下的,且預計要投資六百億元,連其自己也說是必須在十一年後才獲得營運平衡,這就暴露了其只不過是一個“空手套白狼”的“皮包公司”,待中標後才以此為信用向銀團借貸。因此,若是由具有國際公信力的權威機構來協助評標,懷德公司未必能中標,而懷德公司為令“博弈公投”能獲通過,而向馬祖居民所作“賭場營運一年後,所有民眾每月可領一萬八千元,五年後更可領八萬元”的承諾,就“凍過水”矣。
在法律配套方面,《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束,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疑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
這次馬祖“博奕公投”,是屬於上述規定第三款的“有關重大政策公投”,在層級上則是屬於“地方性公投”。按照《公民投票法》上述規定,只須連江縣政府及其各權責部門按照“博奕公投”的內容進行“必要處置”即可。但由於涉及到當地的自治條例,因而也須對連江縣自治條例進行創制性的制定或作修訂,以作適應。
然而,馬祖“博奕公投”雖然是屬於“地方性公投”,但博奕問題已經抵觸了“全國性法律”,如《刑法》中的“賭博罪”。實際上,台灣現行《刑法》第二編“分則”的第二十一章,就是“賭博罪”,其第二百六十六條至二百七十條規定,參賭、營賭,均為刑事犯罪行為,最高可被刑處三年徒刑。公務員包庇他人犯賭博罪的,其刑罰加一半。儘管“立法院”已於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凌晨零時三讀審議《公益彩券條例》時,在該法案第四條中塞入“博弈條款”。而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在中國國民黨中央的支持下,“立法院”國民黨黨團全力動員,以應付民進黨黨團的反動員,終以大比數三讀通過“修正《離島建設條例》草案”,加入“博弈條款”,允許離島開設觀光賭場,但須經當地居投票同意。這個“博弈條款”,實質上是“離島博弈除罪化”(台灣現行《刑法》是以“賭博罪”來制裁博彩行為的,故贊成該條款的“立委”們,就以掩耳盜鈴的方式,將用於圍棋比賽的“博弈”術語,來代替“賭博”)。但仍需制定一系列的法例,予以管制。而且,既然有博奕活動,就應設置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管理;而開徵“博弈稅”也須要修訂相關稅務法律。
實際上,台灣地區的政治體制,是“中央”集權的單一制,雖然地方行政區域實行自治制度,但立法權仍然歸屬於“中央”,連江縣議會是無權制訂屬於“中央政府”執行的法律的。這與澳門特區按基本法規定享有自己的立法權,及美國各州也享有自己的立法權的情況,是不同的。由此,與管制博弈活動相關的法律制度,也應由“中央”單位制訂。
由此,就將出現首例的“地方牽制中央”的個案,即中央權責單位必須為地方的政策“買單”。其後,台灣地區各縣市的“地方性公投”獲得通過,而其“公投”的內容又涉及“中央”的權責,都應按此模式運行。這又在首例“公投”獲得通過,及“博弈公投”獲得通過形成“破窗效應”的情況下,形成“中央為地方買單”的另一種形式的“破窗效應”。
正如前所述,“博奕公投”是“重大政策公投”,但由於涉及法律,因而必須俢法。現時“行政院”規劃及已進行擬議的法規草案,計有《博弈遊戲場管理條例》草案,已送“行政院”審查;有關設置度假村和賭場的《國際觀光度假村審查作業辦法》,“觀光局”將在年底前公告。根據這些法案的建議規定,“交通部”應當成立“博弈管理局”,進行管制。
在“立法院”審議《博弈遊戲場管理條例》草案時,民進黨及其黨團如何因應?可能將陷於“兩難”:一方面,“禁賭”是民進黨的“神主牌”之一,因而在李登輝執政時,民進黨團就極力阻攔為“博弈除罪化”修法。另一方面,在地方財政有困難的離島以至是本島縣“開賭”,卻又具有爭取民心的功能,因而在民進黨執政時期,從陳水扁到謝長廷、蘇貞昌,也都同意“離島開賭”;再加上“公投”也是民進黨的重要“神主牌”,既然馬祖“博弈公投”已獲通過,倘採反對態度,就不啻是自打嘴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