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具嚴重社會危害性
但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卓志作為地區主要黨政負責人,依職權在幹部任職程序中發表意見,對於轄區幹部的選拔任用具有重要作用,而他收受請托違背了客觀公正的組織原則,至於利益是否正當不影響受賄行為的認定。
法院認為,劉卓志雖沒有索賄情節,但他長期、多次非法收受錢款,通過權錢交易使他人在錫盟各主要部門的重要崗位任職,並為多家企業在不同經營領域內的經營活動提供幫助,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
7月2日,法院一審宣判,認定劉卓志構成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
一審宣判後,法律規定劉卓志在接到判處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可以向北京市高院上訴。7月13日下午,劉卓志的辯護人透露其未上訴。這也就意味著,該判決已生效、劉卓志已開始服刑。
案情
8年分86次收受817萬
根據案卷材料顯示,劉卓志於2002年至2010年間,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長、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錫盟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的職務便利,為單位和個人在采礦權審批、企業經營、職務晉升、職務調整、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宋巍(另案處理)86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817.036萬元,包括人民幣534.6萬元、美元35萬元、歐元5000元、英鎊1萬元等。其中,劉卓志、宋巍共同受賄合計28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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