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6日電/7月16日下午三點,廣藥集團對外宣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7月13日判決書,駁回加多寶母公司鴻道集團關於撤銷王老吉仲裁結果的申請。由於本案屬於終審判決,這意味著持續達445天的王老吉商標案件正式以廣藥集團的完勝大結局。王老吉商標租賃早已逾期,廣藥集團收回合法合理。
一錘定音:北京一中院終審駁回鴻道集團撤裁申請
王老吉商標租賃早已逾期廣藥集團收回合法合理
中國廣播網消息,據悉,2000年,廣藥集團與加多寶母公司鴻道集團簽訂商標使用許可主合同,商標租期從2000年至2010年5月。2002年及2003年,加多寶母公司鴻道集團董事長陳鴻道三次行賄,在商標許可合同還有8年才到期的情況下,分別補簽了《“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議》和《關於“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議》,將商標使用期限延至2020年。
2012年5月9日,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已經做出裁決,上述兩份協議無效;鴻道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以上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王老吉商標租賃已於2010年5月到期,廣藥集團收回合法合理。
5月17日鴻道集團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銷裁決的申請。經過近兩個月的審理,北京市一中院做出判決,駁回鴻道集團關於撤銷王老吉仲裁結果的申請。判決書上特別指出,本判決屬於終審判決。這意味著王老吉商標案終於塵埃落定,鴻道集團加多寶再無翻盤機會。
鴻道集團欲獨吞王老吉商標廣藥集團被迫依法申請仲裁
王老吉品牌創始於1828年,至今已經184年歷史。廣藥集團下屬企業王老吉藥業是這一百年老字號在國內的唯一傳承實體。1992年,王老吉藥業(當時是羊城藥業)生產出盒裝王老吉和罐裝王老吉開始進軍飲料市場,這是中國最早的涼茶植物飲料。1995年,香港鴻道集團找到了王老吉藥業,公司將紅罐和紅瓶王老吉涼茶的生產經營權授予鴻道集團。
1997年,廣藥集團正式成立,王老吉商標等無形資產都劃歸廣藥集團。從1997年到2000年,王老吉商標的租用合同都按照當時羊城藥業與鴻道集團所簽合同進行。2000年5月,廣藥集團授權許可鴻道集團在紅罐涼茶上使用注册證號為626155號的“王老吉”商標,期限從2000年5月至2010年5月共10年。
王老吉這一百年品牌的沉澱和積累,正是鴻道能夠運作紅罐王老吉成功的基石。租用商標面臨的風險鴻道集團早有預期,為了擺脫對王老吉的依賴,鴻道曾推出自主品牌的涼茶,但卻難以得到市場認同,鴻道只好重新用回王老吉商標,並急於將租期能夠延得更長。於是在商標租約到期還有8年的時候,陳鴻道分三次行賄300萬港幣,分別補簽了《“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議》和《關於“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議》。
2004年行賄案東窗事發,2005年陳鴻道入境時被邊控,後取保候審至今潛逃。廣州市人民檢察院2012年5月21日特別對陳鴻道行賄案進行情況說明,重申陳鴻道至今仍在抓捕之中。
據廣藥集團副總經理倪依東介紹,2004年陳鴻道行賄案東窗事發,廣藥集團重新了解合同內容,發現與一般合同不同的是,該合同對鴻道存在明顯保護傾向。商標使用費從2000年開始每年400萬左右,到了2010年也只有506萬,10年來只增長100萬。而鴻道集團經營王老吉銷售規模已達160多億,按照國際慣例,商標使用費一般按照銷售額的5%收取,而鴻道集團每年給廣藥集團的商標使只有500萬左右,只是銷售額的0.03%,低於國際慣例100餘倍,在經營紅罐王老吉涼茶期間,利用國家外資企業政策等,獲取利潤豐厚。另外,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注册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有效期滿後必須申請續展注册,否則將被注銷。因此,中國注册商標的授權期限最長是10年,如果需要更長時間,必須在續展注册完成之後再續約。而鴻道集團卻想在2003年就簽下長達17年的商標許可合同,上述兩份補充協議本身就不合法。但是迫於當時處於合同執行期,廣藥集團沒有採取法律手段。
從2008年年初,鴻道集團開始違規使用王老吉商標,將授權使用的圖案和字體進行隨意篡改。廣藥集團從2008年4月15日開始,多次發函給鴻道集團要求其停止這種違規行為,但對方均未予回應。
2004年到2010年間廣州市政府和相關部委及廣藥集團多次與鴻道集團協商,對方想低價獲得商標,未果後逐步加大“去王老吉化”。廣藥集團認識到問題越來越嚴重,如果不再採取措施,這一百年老品牌、國有資產就會面臨毀滅。
2010年5月廣藥集團與鴻道簽定的第一份合同到期,此後廣藥集團以電話、公函等多種形式數十次與鴻道集團聯繫提出重新協商許可問題,對方皆不予回應。2010年8月30日,廣藥集團向鴻道集團發出第一封律師函,要求對方於9月30日前回覆,但是對方一直稱未收到律師函,廣藥集團兩位高管親自到鴻道集團在香港的辦公地點送遞,對方拒絕接收。鴻道集團一方面對廣藥的主動協商不予回應,另一方面卻無視廣藥發出的要求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停止支付商標使用費的律師函,繼續向廣藥集團的賬戶上強行付款,以造成廣藥集團繼續收取商標使用費的假象,廣藥集團不承認、也不確認這筆費用。
無奈之下,廣藥集團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當時雙方在簽定合同時所約定的解決糾紛方式,2011年4月26日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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