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7月26日電/喧騰一時的“國務機要費案”,“最高法院”經審理後在今(26)日做出判決,撤銷高院更一審在貪污部份對前“總統”陳水扁做出的無罪判決;而涉及南港案部份的吳淑珍,則被依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
今日新聞報道,“最高法院”法官在判決內文指出,“陳水扁及馬永成於本院主張本件國務機要計劃費用具特別費性質,應適用會計法第99條之一,為免訴之判決,本院認不足採。”因此將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與陳鎮慧被訴關於行使登載不實“審核支出數報告單”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無罪部分予以“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而關於吳淑珍南港案部份,“最高法院”則認為,“原判決認定吳淑珍、蔡銘哲、郭銓慶與公務員余政憲等人共犯圖利罪,原無不合。惟原判決以吳淑珍不構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乃謂其收受之美金273萬5千5百元,非屬犯罪所得財物,未予宣告沒收追繳,則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因此,判處吳淑珍有期徒刑9年。
而另外關於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除陳致中、黃睿靚部分撤銷發回外,其餘均上訴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