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31日電/中國證監會31日就《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的修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證券公司高管薪酬等方面進行規範。
新華社報道,根據修訂後的規則,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40%以上應當實施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不少於三年,如果在延期支付的期限內,發現高管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風險的,公司應止付相應期限內未發放部分。
經過修訂,準則名稱由《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修改為《證券公司治理準則》, 分為八章,分別是總則、股東和股東會、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激勵與約束機制、證券公司與客戶關係基本原則和附則。
在薪酬方面,修訂充實了監管層對薪酬管理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了薪酬管理機制。
證監會表示,從前期研究了解的情況看,中國一些證券公司高管薪酬存在結構不合理、考核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為此,此次修訂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合理有效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制度,規定董事、監事薪酬的確定程序,發揮公司股東的監督和約束作用,規定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止付制度,建立績效薪酬與風險掛鉤的機制。
證監會同日還發佈了《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參與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指導意見(試行)》,以引導證券公司規範參與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相關業務,更好地為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提供股權交易和融資服務。
指導意見對證券公司規範參與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提出了原則性要求。證券公司參與區域性市場,可以有兩種方式:一是僅作為區域性市場會員開展相關業務;二是作為區域性市場的股東參與市場管理並開展相關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