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陶文慶 江蘇南京 教育工作者
見媒體報道,韓擬向駐外使館發布35萬份獨島宣傳册。那麼,中國在釣魚島、南中國海,於宣傳方面,可以做什麼?
這裡有一設想建議,擬拋磚引玉:可出備忘錄,不但可外發,或許也可在現場使用,——對現場對方的船、艦人員可以展示、播撒、發放,以達宣我主權立場、攻心之效。
具體內容、理由與說明如下:
1.東海釣魚島方向
——釣嶼國際文備忘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與釣魚島主權歸屬;釣魚島即便作為《美日安保條約》第5條適用對象的適用程度
二戰結束前,美、中、英三國於1945年簽署了《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指美、中、英三國)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日本天皇裕仁於8月10日照會美、中、英、蘇四國政府,接受波茨坦公告。日本無條件投降。
1972年,中日恢復邦交。田中角榮政府在《中日聯合聲明》中保證:“日本國政府.....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可見,當時的日本政府在已經獲得對釣魚島等諸島管理權之後,依然承諾信守二戰條約。由此形成中日雙方長期以來的默契。
由於日本政府在二戰戰敗後,無條件地放棄了對釣魚島及其他島嶼的主權。因此,日本國民早已不再擁有對釣魚島的“產權”,所謂“回購”毫無合法性可言。
《美日安保條約》第5條規定,“各締約國宣示在日本國施政的領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擊,依照本國憲法的規定和手續,採取行動對付共同的危險”。其附加備忘錄中專門注明:美日雙方共同防務範圍為日本領土,如果琉球群島和釣魚島發生戰事衝突時,“雙方要立即進行磋商,提出一個合適的辦法來解決應對”。
——理由與說明:選這幾條,比較簡要,但對日本來說,都是其政府、天皇所認的,可以說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對日方人員可能產生別樣效果。——你們的天皇和政府二戰後就接受日本領土只"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指美、中、英三國)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釣魚島自古不屬日本,二戰時雖曾強奪,二戰後並未(也不可能)由波茨坦公告各國決定歸日本,現在怎麼能說是你領土,還不准主權所有之中方進入?
其中《美日安保條約》備忘錄注明,美日雙方共同防務是日領土,且琉球群島和釣魚島發生戰事衝突時,“雙方要立即進行磋商,提出一個合適的辦法來解決應對”,也是美國留有餘地的措辭,日本以為美國是安保條約適用就是美國來協助他防衛釣魚島,恐怕是單相思——美國也完全可以說,適用,就是指:不介入釣魚島領土爭端,琉球群島和釣魚島發生戰事衝突時,要“磋商”“合適辦法”。讓日本人想想,依靠美國人是否可靠?
2.南中國海方向
也可按此思路設計製作,例如:
——對越備忘錄:越南政府以往就南中國海島礁主權向中國的表態,等。
——理由與說明:同上,用他們政府以往所認,顯其今日所為之無理,我方堅持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