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私人財產所有權不能違背公法上的領土主權。
儘管私權與公權在很多時候可以並行不悖,但是作為一項原則,私權不能違背公權,或言之,私權需要在其歸屬國的公法框架下運行。
但在釣魚島爭端中,歸屬國及其公法的確定則是一個存疑的問題。這是因為,釣魚島爭端的由來具有特殊的歷史背景。現狀是:中國一直主張對釣魚島的主權,認為它是台灣的附屬島嶼,並為此舉出諸多歷史證據;而日本則依據先占原則,主張對釣魚島擁有主權,並長期實際控制該島。故而從客觀上講,釣魚島屬於主權歸屬存在爭議的島嶼。在此前提之下,如何確定適用于釣魚島的公法、以及究竟哪一國對釣魚島享有公權就存在疑問。私產轉讓不影響主權歸屬
從日本國內法的角度來講,“購島”行為屬於不動產轉讓,由於購買方為中央政府,故而可以算作是“國有化”。但即便如此,對於該島私人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其他當事方也仍然可以提出質疑。也就是說,所謂釣魚島的“擁有者”栗原家族,是否真的在國內民法的角度上,合法有效地擁有此不動產之所有權?如果其他當事方能夠拿出證據(不論是依據日本民法、中國民法抑或第三國民法),證明此不動產之所有權並非屬於栗原家族、或者至少其歸屬存在疑問的話,那麼其自然所有權在國內法院(不論是日本法院、中國法院抑或第三國法院)起訴,請求宣告島嶼轉讓合同無效。
從中國的角度來講,由於中國國內法禁止私人主體(不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擁有土地所有權,更禁止將土地作為私有財產轉讓,故而此次“購島”行為違反了國內公法的強行性規定,應屬無效。
從國際法的角度來講,儘管國際公法並不禁止私人擁有和轉讓島嶼,但是對於主權歸屬存在爭議的領土,任何單方面的激化矛盾的措施,其法律效力都是存疑的。
由此可見,日方單方面的“購島”行為,目前僅在單邊維度上合法有效,並且以無人質疑栗原家族“所有權”合法為條件;而在雙邊和多邊維度上,則存在較大疑問,並且很可能因違反公法而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