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19日電/新京報報道,記者18日從教育部獲悉,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決定,將於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專項督察。聯席會議將派出14個督察組,對浙江、山東、青海、遼寧等14個省份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督察抽查。據了解,督察抽查結果將於10月底公布。
重點抽查校車服務方案
教育部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此次抽查的重點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建立情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情況;各地(市)或縣(區、市)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情況,發展公共交通為學生上下學乘車提供方便情況,校車服務方案、過渡期交通安全方案制定情況,校車使用許可制度建立情況,校車駕駛人審批管理情況;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安全管理責任書簽訂情況,隨車照管人員配備管理情況等。
教育部相關司局負責人稱,此次督查抽查以安全事故發生率和校車數量為依據,要搞清楚所在區域內校車數量,校車、家長和學校對接的環節要徹底搞清楚,才能保證把學生安全放在極其重要的位置上。
取得使用許可方可作校車
針對有媒體報道稱,部分地區小學、幼兒園購買的校車“辦不了牌照,無法取得校車標牌”的問題,該負責人強調,校車上牌照和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標牌)不是一回事。校車是機動車,要上路行駛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取得機動車牌照。但校車上了牌照後,還不能立即用於接送學生,還須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標牌)。
該負責人稱,依據規定,在過渡期限內,只要是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都可以作為接送小學生或幼兒的校車,但作為校車使用前必須按規定取得校車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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