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指出,叛逃罪屬於行為犯,一經實施,就屬於既遂,被告人經過事先預謀,以洽談工作為由進入美領館,滯留館內並書寫政治避難申請,屬於犯罪既遂。王立軍犯叛逃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立軍身為公安局局長,對故意殺人重罪不履行查處的職責,在徇私枉法犯罪中起了決定性的作用,犯罪應屬情節特別嚴重。王立軍後來要求重慶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對薄谷開來涉嫌殺人案重建檔案、調查補證、保留物證;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的問題,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積極協助複查,為公安機關偵破該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以對徇私枉法罪酌情從輕處罰。王立軍揭發了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三)
王立軍案舉世關注。從偵查、起訴到開庭審理,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依法辦案。
在偵查階段,四川省成都市國家安全局、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和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分別制定了周密的偵查訊(詢)問方案,調查了相關當事人和大量知情人,掌握核實了大量證據,並依法告知王立軍有權委托律師。
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收集、形成的證據等全部案件材料及時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查,多次提出補充偵查意見,並及時向犯罪嫌疑人送達了權利義務告知書,依法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王立軍自行委托的律師依法查閱、摘抄、複制了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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