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22日電/從“命名”,到“購島”,日本政府近段時間以來,旨在侵佔釣魚島的一幕幕表演,展露出深藏的野心。
新華社報道,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為了更好地處理好戰後相關問題,二戰同盟國形成了一系列法律文件。這些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文件是如何規定釣魚島問題的?日本是否承諾要履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文件?記者採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邊疆史地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國強。
記者:最近日本頻頻上演竊據釣魚島的“鬧劇”,國際法文件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李國強: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的錯誤行徑,實質是對《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文件所確定的戰後對日安排的蔑視,是對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成果的踐踏。
第二次世界大戰取得決定性勝利後,中、美、英三國在開羅舉行會議,討論如何協調對日作戰的共同軍事問題和戰後如何處置日本等政治問題。隨後形成了《開羅宣言》,並於1943年12月1日公佈於世。《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中國東北、台灣、澎湖群島等,歸中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年7月,中、美、英三國發佈《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這兩個國際性法律文件可以說是最重要的反法西斯戰爭成果之一,這是包括中國人民在內,世界反法西斯鬥爭付出生命的代價所換來的國際性條約。而在過去的數十年中,日本不僅不遵守,反而在事實上否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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