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軍到案後揭發了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明知他人有故意殺人重大嫌疑,徇私枉法,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且情節特別嚴重;王立軍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外國駐華使領館,其行為已構成叛逃罪,且情節嚴重;王立軍濫用職權,非法對多人使用技術偵察措施,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王立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收受賄賂後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惡劣。王立軍後來要求重慶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對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案重建檔案、調查補證、保留物證,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的問題,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積極協助復查,對公安機關偵破該案起了重要作用,對其所犯徇私枉法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王立軍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依法應從重處罰;王立軍犯叛逃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依法減輕處罰。王立軍揭發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依法減輕處罰。據此,根據王立軍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及王立軍當庭認罪、悔罪的表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王立軍當庭表示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