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3日電/香港經濟日報報道,港燈船隻與小輪在南丫島對開相撞,造成至少38人死亡慘劇,意外後小輪沒留現場救人惹起很大爭議,被質疑未盡救人責任,當局以水上危害他人安全罪名,已將兩船的船長及船員拘捕,但種種造成不幸的細節,還有待調查找出答案。
小輪被指不顧而去 船長兩難
港燈稱,當時接載員工及親友的“南丫Ⅳ號”被港九小輪“港泰號”攔腰撞到,對方並沒有停下,直指是“不顧而去”。船長究竟是基於甚麼原因未有留下,仍有待調查,但據當時在海泰號的乘客表示,當時船身入水而要求船長將船駛往南丫島。
有乘客形容,撞擊發生後大家很恐慌,有人哭叫,又有人走到船頭,見有水湧入,船身左傾,乘客怕沉船,走在右邊來穩定船身,乘客要求船長駛船至南丫島榕樹灣。結果渡輪最後安然泊岸,但在渡輪駛離後的短短幾分鐘後,“南丫Ⅳ號”上的乘客卻在死亡邊緣掙扎。
對於海泰號是否見死不救?還是只自救為先的兩難局面,有網民激烈討論,更效法《正義:一場思辨之旅》作者桑德爾,引入功利主義、責任論、正義論等,指出從新聞圖片來看,海泰號損毀也很嚴重,如果船身已開始入水,留下可能造成更多傷亡。
自身難保又如何救人?在四川大地震後,地震應急搜救中心總工程師曲國勝便提到,國際救援隊的原則,是要在不傷害自己的情況下救援;但另一方面海泰號有份造成意外,有責任處理後果。
發生意外後不顧而去,若然是車輛,如此做法肯定已觸犯法例。《道路交通條例》有明文,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意外,司機必須停車,如違反即屬犯罪,可處罰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不過,在海上情況則有點不同,《商船(碰撞損害法律責任及救助)條例》附表有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指出只要不至於對其船舶及船上人員造成嚴重危險,每個船長有義務援救在海上有喪生危險的任何人員。
一般情況 應留意外現場協助
海事處亦稱,一般情況下,船應該留在現場協助。問題是:這次是否“一般情況”?
有40多年船長經驗的梁明基指,按照國際原則,當發現海難,船長有責任停船協助拯救,大前提須以乘客安全為先,包括被撞船隻的乘客,以及自己船上的乘客。
他強調,若非自己船隻本身亦有“快沉”威脅,也應該先停船向遇難船隻上的乘客施以援手,例如拋救生圈,然後再聯絡其他船隻到來協助。
香港航海學校海事科主任陳玉華亦指,若船長判斷後認為船隻有入水情況,繼續航行反而會更危險,若船隻沒即時危險,更應留在現場救人,故此除非確定涉事的所有船隻均安全,否則沒有理據可離開現場,而這個決定並非由乘客話事,應該是船長本身的專業判斷。
在外國有例子是法律明文規定撞船後,無論任何一方的損毀有多嚴重,也不能離開現場,例如美國佛蒙特州,涉事船隻離開便屬違法,最高可判監3個月;佛羅里達州則要求意外的涉事者必須盡最大可能努力,協助搶救傷者,及通報意外,否則屬犯法,故爭議性則相對較少。
另外,今年3月,一艘新加坡註冊船隻在印度對開海岸,與印度漁船碰撞,結果漁船上5名漁民死亡,新加坡註冊船隻既沒有通報意外,又離開現場,結果印度政府事後拘捕新加坡註冊船隻的船長及船員待判。
根據本港商船(安全)條例,香港註冊船的船長如在海上接獲遇險訊號,也須全速前往協助遇險的人,除非他無法這樣做或有特殊情況。
現時公開的資料尚少,必須查出的是,兩船相撞後,海泰號是否有即時危險?海泰號是否曾與南丫Ⅳ號透過無線電等工具作出溝通?有沒有足夠理由離開?這些均要待詳細調查找出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