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還指出,春節期間,一公司送2000元,另一公司則送3000元,如此累計起來,李宗軒在過節期間收受他人的錢財也達11.3萬元。李宗軒的辯護人稱,這不構成受賄,只是過節時的人情往來。公訴人指出,這些單位或個人給李宗軒送的“過節費”超出正常的人情往來範圍,何況是“來而不往”,如果不是以前接受李宗軒好處,他們還會送“過節費”嗎?
自我反省:江湖義氣太重
最後陳述階段,李宗軒站起來陳述,對自己觸犯國家法律的原因進行了總結,“自己的江湖義氣太重,忘記了自己是一名黨員幹部,丟失了原則”。李宗軒說,是自己忘乎所以,漠視法律,我行我素,感覺飄浮在雲端之上,加上平時不學法又不懂法,導致最後觸犯了法律。
1948年出生在湖北沙洋縣的李宗軒23歲參加工作,先後擔任過荊門縣委副書記、荊門市計劃委員會主任、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市委副書記、市政協主席,也算一帆風順,這也是他放鬆對自己要求的重要原因;長期在荊門工作,使得他在荊門朋友眾多,朋友要求辦點事,李宗軒表示很難拒絕。
合議庭宣布休庭,並擇期宣判。在離開法庭時,李宗軒朝前來旁聽的親戚朋友笑了一下,這是他庭審過程中唯一一次笑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