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治”—— “不該收治的被收治”應明確懲罰措施
昨日下午分組審議時,委員們建議,加大處罰力度,增加經濟處罰等懲戒措施,以解決“把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等問題。
錯誤收治應定懲罰措施
“‘該收治的不收治,不該收治的被收治’,這是當前精神衛生領域存在的兩大問題。”委員南振中說,針對“該收治的不收治”,草案規定“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者是精神障礙患者,推諉或者拒絕為其治療屬於本醫療機構診療範圍的其他疾病”;針對“不該收治的被收治”,草案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
他指出,上述規定有利於解決“該收治的不收治,不該收治的被收治”,但還應同時明確懲罰措施,立法明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責任人會受到哪些處罰?
錯誤診斷應增經濟處罰
對於“違反精神診斷標準,將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草案制定的懲戒手段包括降低崗位等級、撤職、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者開除,並吊銷執業證書。
“違反精神診斷標準,把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這種行為是比較嚴重的”,朱永新委員認為,以上罰則沒有經濟處罰措施,“建議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在吊銷執業證書時,應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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