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之道:
建立對村領導權力的監督與制衡機制
針對暴露出來的問題,張曉山說,首先要界定清楚“集體經濟組織”與“社區組織(村委會、村民小組)”之間的關係。村委會(或居委會)的公共財政經費由財政解決,村委會承擔村莊的公共職能,把土地集體資產的管理權完全剝離到集體經濟組織手中。應制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確集體經濟組織的內涵外延、權能、成員的退出機制、責任、義務等。
其次,落實農村基層民主,做到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對村領導進行監督的同時,建立權力的制衡機制,限制權力的運用,避免權力的濫用。成功的經驗有,做實村民代表大會制度或成立村民理事會,使其成為決議機關,村委會成為具體的執行機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最後,鄉村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是必然發展趨勢,應鼓勵和提倡農村發育多元化的社會或經濟組織形式。自治組織、行業組織、社會中介組織以及公益慈善和基層服務性組織在提供服務,協調利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在農村也不例外。
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財政金融系林萬龍教授表示,把現在的鄉村治理放到一個大背景中來看可以更為清楚地理解目前鄉村治理中存在的困境。首先,農村稅費改革後,鄉鎮財政不再依賴農村社區,村社和政府的經濟聯繫被弱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鄉鎮政府的視野由以前的往下看,變成了往上看;其次,隨著經濟的市場化,工商資本進入農村社區的趨勢越來越明顯,農業越來越資本化;最後,農村勞動力進城和外出創業使得農村社會精英流失嚴重,,留在農村的多數是留守老人、留守兒童等,農村已空殼化。
林萬龍質疑,在這樣的背景和現實條件下,如果要形成一種鄉村治理結構中的制衡關係,制衡的主體是誰?在政府方面,鄉鎮與村社的關係已經弱化;而另一方面村社自身空殼化,社區內部的形成制約力量也在削弱?
林萬龍認為,可以從兩個方向進行徹底改革。要麼充分放權,讓村社內部社會資源自己發育,雖然短時間內可能出現混亂狀態,但好處是培育了社區自身的力量。要麼放棄鄉村自治抱有的幻想,政府更多地介入農村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承擔現代社會管理體制下的政府責任。 |